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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 國家安全法
) E: Z { _& u$ G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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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規定之。0 x7 Q4 P& a# u2 h B
第三條 人民不得為外國、(開槓)亂黨當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
(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叛亂組織。3 t1 O; ]5 Z5 K. x
(二)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H2 I/ y/ a3 n4 Z5 L9 p!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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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H5 ^% _7 e" A# G
第四條 國家安全之維護,應及於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固有疆域及境外使館與其實際控制之處。
第二章 分裂國家罪
第五條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7 y" {2 U+ i. p& H1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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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將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我國分離出去;
(二)非法改變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a* _0 B3 \4 P v) P4 b; n
(三)將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Q! L0 J% U T( t6 s. R(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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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500天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490天以上500天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450天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第六條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上述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490天以上500天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485天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第三章 顛覆國家政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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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 L$ M. q7 S$ E) I5 l' I, y: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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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翻、破壞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現行憲法所確立的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根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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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翻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
(三)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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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攻擊、破壞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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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495天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490天以上495天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485天以下有期或者管制。/ [$ u7 X. ~+ L. F, F
第八條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四章 其他事項
第九條 法官可依據情節自行判定是否改為無期徒刑或褫奪國籍。- C o9 }# ]: k8 ?6 u8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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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任何試圖或有明確意圖欲推翻本國政權或違反上述規範及欲否認我國事實定位者,相關單位有權強制移除本國相關群組。
第十一條 本法使用之範圍以本法第四條規範之。2 q( T1 z1 S1 e6 C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告日起即刻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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