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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開槓夏季憲法之問題——以司法為例
一、司法職權:當今夏季憲法未提及司法院之職權,參照原憲法§50、51、52中,明確指出司法院有依法審判、組織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彈劾案及政黨違憲案、解釋憲法、法律、命令之權,但現行夏季憲法隻字未提,以致三權分立遭受破損。
二、司法人事:依現行夏季憲法,由於上述職權並未明定,人事亦因此產生横糊不清的樣態,原憲法§49指明「大法官三人,其中一人為院長」,但現行夏季憲法僅規定司法院院長當然兼任大法官(§71),另設國民法院為開槓最高上訴機關(§72)
僅此而已,以致現今司法院長因故無法視事時,整個司法權完全空轉,雖設有一非
常任法官,但其並無法源依據得使其行使職務。
三、解決問題之建議:由此事事關重大,嚴重影響國家運作,是一憲政危機。建議總統依現行夏季憲法第31條,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並要求國民議院完成司法院有關職權、人事上之規定,補足司法權有關法源。
另提敝人微見:有關司法職權之部分,可參考原憲法之内容進行調整,有關司法人事之內容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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