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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康民主共和國 壬寅憲法

靖康民主共和國 壬寅憲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靖康民主共和國為單一議會民主制之共和國。

第二條 靖康民主共和國主權在於全體國民。

第三條 擁有靖康民主共和國國籍者即靖康民主共和國合法國民。

第四條 靖康民主共和國固有疆域為中央政府直接控制之區域,非經公民投票複決,不得任意更改我國疆域。

第五條 靖康民主共和國全體國民在法律上,人人平等。

第六條 靖康民主共和國國旗為光明之日旗。

第七條 靖康民主共和國首都是帝國市。

第八條 靖康民主共和國為三權分立之國家(即行政、立法、司法)。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侵害或限制人民之權利。

第十條 靖康民主共和國是統一的國家,不得出現或發生分裂如同國家的組織。

第十一條 以非法手段強取國家政權、主權,皆是非法的。

第十二條 國家、人民之重大議題,經由立法院提案且表決通過,可由公民投票複決決定。

第二章 總統

第十三條 總統是國家元首,任期為半年(即六個月)。

第十四條 總統對外代表國家。

第十五條 總統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六條 總統採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

第十七條 總統就職時的誓言如下:
「余以謹守靖康民主共和國憲法,並且對全體國民忠誠,同時為全體國民服務,保護全體國民一切權利,我在此向全靖康民主共和國國民宣誓,認真完成總統的工作,如違背誓言,願受國家最嚴厲的處分,謹示。」

第十八條 副總統的相關規定皆與總統一樣。

第十九條 若總統因故無法履行職責,期間內由國會同意後,由副總統代行職權,若皆因故無法履行,則依照相關法規遵循。

第二十條 總統相關規定如下:

甲.總統必須維護全國國民的權利。

乙.總統必須捍衛國家主權與尊嚴。

丙.總統必須接受他國給予的國書與召回之國書。

丁.總統必須依據國會之表決結果任命國務總理。

戊.總統必須公告立法院通過之法律,不得拒絕。

庚.代表國家授獎、授勳。

辛.經國務總理提請得宣告大赦、特赦、減刑、復權、戒嚴。。

第二十一條 有關第二十條規定之內容,若發生事情無在憲法規範,則另外決議之。

第三章 行政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為靖康民主共和國最高行政機關。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由國務總理、副國務總理以及若干內閣官員所組成。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組織規定由相關法規所制定。

第二十五條 國務總理由國會互選產生之,其中國務總理必須具備國會議員身分。

第二十六條 若國會1/2議員通過國務總理不信任案,則總理應於5天內向總統提請解散國會。

第二十七條 若國務總理辭職,則副總理應代行職權,國會必須在15天內進行補選,若已達任期2/3,則由副總理代理至任屆期滿。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各部會職權由相關法規來規範並且運作。

第二十九條  國務總理無任期限制。

第三十條 國務院官員應定時於國會進行施政報告、質詢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根據現行立法頒布對全國疆域之所有機關、組織、公職人員及公民都有約束力的決議或指示。

第四章 立法

第三十二條 靖康民主共和國國會為靖康民主共和國最高立法機關,下以國會簡稱之。

第三十三條 國會由正副議長、國會議員所組成。

第三十四條 國會議員席次應由前屆國會討論所制定。

第三十五條 國會正副議長由國會議員互選產生,並且採無記名投票。

第三十六條 國會議員選舉方式採普選,並且是無記名投票。

第三十七條 國會議員任期為半年(即六個月)。

第三十八條 國會院會會議分為實體會議與網路會議,相關會議規定由相關法規規定並且進行。

第三十九條 國會除國會議員(含正副議長)以外,另設國會秘書長一名,由國會議長任命。

第四十條 新屆第一次會議在正副議長選出前,由前屆國會議長所主持,主持至正副議長選出後,若前屆國會議長缺席,則由新屆「最資深」之國會議員來主持,若不止一人,由抽籤決定。

第四十一條 國會議員有權向國務院各部會首長提出口頭質詢、書面質詢,同時書面質詢因在十四天內回覆。

第四十二條  國會議員之權限在下列情況下得以終止:
1.國會議員的任期屆滿者。
2.國會議員自行辭職或接任其他職務者。
3.國會議員被司法院依照彈劾訴訟程序的規定剝奪國會議員資格者。
4.國會議員之選舉被認定為無效者。
5.國會議員喪失本國國籍者。

第四十三條 國會議案表決至少要1/2立委同意才得以通過。

第四十四條 國會網路群組中,若議員因故無法加入,該政黨得以委任一名政黨代表加入並行使表決權,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強迫參與。

第四十五條 國會各政黨,議員人數超過2席者必須成立黨團,無黨籍議員可以加入他黨黨團參與運作。

第四十五條 若出現特殊情況(如修憲),經由政黨協商後得以成立相關委員會,召集委員、席次分配由國會商議後即可。

第四十六條 國會通過之法律,應當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

第四十七條 國會通過之法律,在經由內閣副署與總統正式公布後生效;而法律,除本身已規定生效日期的情況之外。

第四十八條 為維護會議秩序,所有議事規則按照相關法規進行,若影響會議進行,國會議長有權將影響會議進行者移出會議進行地點。

第五章 司法、監察

第四十九條  司法院為靖康民主共和國最高司法機關,下設監察部則為最高監察之機關。

第五十條 司法院由正副院長、若干部會會長所組成。

第五十一條 司法院人事由國務總理向國會提交人事議案,國會表決通過後進行就職。

第五十二條 司法院所有人員任期為半年(即六個月)。

第五十三條 司法院應要監督各機關及官員遵守法律、履行職責,避免使人民之權利受侵害。

第五十四條 司法院所有人員為總統提名,經由國會同意後得以上任之。

第五十五條 最高法院設司法官兩名(至少一名),隸屬於司法院。

第五十六條 最高法院是靖康民主共和國最高上訴機關。

第五十七條 監察部是國家最高監察部門,設監察部長一人,行使職權由相關法規規範得以運作之。

第五十八條 禁止非法私設法庭。

第六章 國民的基本權利和保障

第五十九條 全體靖康民主共和國國民在法律前人人平等。

第六十條  靖康民主共和國國民擁有在國內居住、居留自由選擇住所和居住地的權利,同時經由相關單位審核後,國民可以擁有移居國(海)外的權利。

第六十一條 靖康民主共和國國民的生命、榮譽、人身自由和財產都受法律保護。

第六十二條 靖康民主共和國國民擁有信仰宗教之權利。

第六十三條 靖康民主共和國國民的郵件、訊息、電話之通信秘密不受侵犯。

第六十四條 接第六十二條,如法律另有規定者則不在此限。

第六十五條 靖康民主共和國承認多重國籍且擁有參政資格。

第六十六條 靖康民主共和國國民擁有維護尊嚴、榮譽的權利。

第六十七條 靖康民主共和國國民擁有思想、言論及信仰自由的權利。

第六十八條 靖康民主共和國國民擁有搜尋(蒐集)、獲取、傳播訊息之權利。

第六十九條 接第六十八條,除危害國家安全則不在此範圍內。

第七十條 靖康民主共和國國民有權利組織社團、政黨之權利。

第七十一條  靖康民主共和國國民擁有財產權。

第七十二條 靖康民主共和國國民擁有受教育之權利。

第七章 社會團體

第七十三條 基於憲法第七十條,國民只要向相關單位申請且審核後,得以成立社會團體。

第七十四條 若申請成立社會團體資料不明確,審核單位有駁回申請之權利。

第七十五條 以破壞國家安全為主軸之社會團體,相關單位有權強行註銷登記。

第七十六條 有關社會團體方面的細則以相關法律規定之。

第八章 政黨

第七十七條 基於憲法第第七十條,國民只要向相關單位申請且審核後得以成立政黨。

第七十八條 政黨成立至少需要兩人,且提交資料必須完整,若有缺漏,審核單位有駁回申請之權利。

第七十九條 若以危害國家安全為主軸之政黨,相關單位有權強行註銷登記。

第八十條 有關政黨方面的細則以相關法律規定之。

第九章 地方政府

第八十一條 靖康民主共和國由區、直轄市、(區轄)縣/市、自治國、自治領所組成。

第八十二條 關於各級行政區定義如下:

甲.區:下設區轄縣市,每個區轄下至少需要一個縣市,經由國務院評估,國會表決通過後即可成立區政府,下設區知事一名,任期為半年(即六個月),由普選不記名方式產生,得連任乙次。

乙.直轄市:由國務院評估當地發展情況與人口要點後,經由國會表決後即可成立直轄市政府,直轄市市長任期為半年(即六個月),得連任乙次,其中地方政府有權在討論過後自行上報申請成立直轄市政府。

丙.(區轄)縣/市:由國務院評估當地發展情況與人口要點後,經由國會表決後即可成立(區轄)縣/市政府,縣/市首長任期為半年(即六個月),得連任乙次。

丁.自治國:自治國可依據該地原有歷史或發展、民情來評估,基於與內地大有不同,可自行成立自治國來進行統治管理,自治國成立要素除以上與《自治國基本法》明定外,必須要有實體領土,否則不構成成立自治國之要素,同時,自治國中央首長任期為半年(即六個月),得連任乙次,並且擁有一席國會議員;若有特殊狀況則另議之。

戊.自治領:與自治國規定雷同,雖自治領以《自治國基本法》來規範,但因缺乏實體領土,不構成成立自治國之要素,故設立自治領以示區別,同時,自治領中央首長任期為半年(即六個月),得連任乙次,並且擁有一席國會議員;有特殊狀況則另議之。

第八十三條 各級地方政府至少要有一處實體領土,並且由國家實際控制(自治領除外)。

第八十四條 地方政府撤銷方式為:地方政府自行評估撤銷方案並上交中央後,由國務院評估後得以撤銷該行政區。

第八十五條 若(省轄)縣/市有意申請升格為直轄市,可向國務院提交申請書,經由國務院評估後得以升格。

第八十六條 直轄市人口至少需要六人,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的地區,得以申請升格,詳請參見第八十條乙項。

第八十七條 地方政府細則以相關法律規定之。

第十章 自治國與自治領

第八十八條 自治國政治體制原則上與原有體制相同,經由國務院評估後得以進行運作。

第八十九條 自治國和自治領以《自治國基本法》規範之。

第九十條 自治國與自治領區別以憲法第八十二條丁、戊兩項區別之。

第九十一條 各自治國、自治領擁有自訂憲法、法律之權利,但以不危害國家安全為前提,自治國立法機關批准後必須送交國務院,國務院同意後則可實施。

第九十二條 各自治國與自治領有權擁有自己的軍隊,但以不危害國家安全為前提。

第九十三條 各自治國與自治領中央首長、民意代表以無記名投票且普選方式選出。

第九十四條 接第九十三條,若自治國、自治領政治體制較為特殊,則另依照相關法規規定之。

第九十五條 為維護自治國、自治領民眾權益,應當保有一席區域立法委員。

第九十六條 自治國、自治領細則以相關法律規定之。

第十一章 地方立法機關

第九十七條 第一級行政區(即區與直轄市)享有成立地方立法機關之權,區議會及直轄市議會合稱為綜合區議會,為地方立法機關。

第九十八條 區議會議員正式名稱為區議員,直轄市議會議員正式名稱為直轄市議員,統稱綜合區議員。

第九十九條 綜合區議員選舉區劃分由相關法規規範之,當中每個區與直轄市議會至少包含三席。

第一百條 綜合區議會由議會正副議長、綜合區議員所組成。

第一百零一條 綜合區議會細則以相關法律規定之。

第十二章 最後條款
第一百零二條 修正憲法必須由國會表決(2/3國會議員出席、1/2國會議員同意)後,公告半個月(約15天)後交由公民投票複決之或由國民會議表決之,同時同意票必須達到公民投票或國民會議出席人數門檻(以當時選務單位公告之),且同意票大於反對票,則通過之。

第一百零三條 本憲法的全部條款均為本憲法的組成部分,非依照制定憲法的一般規定程序,不得修改或解釋、撤銷本憲法,也不得變通執行本憲法。

第一百零四條 本憲法適用於靖康民主共和國疆域和駐外大使館。

第一百零五條 本憲法自公告日後生效。



康城四年2月11日 公告
康城四年3月18日 生效

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國會議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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