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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7-29
- 最後登錄
- 202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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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屬和靖法律》
第一條
翁屬和靖據《八月條約》自2021年8月12日起租借予華夏眾聯國,主權歸屬靖康民主共和國,治權歸屬華夏眾聯國。
第二條
翁屬和靖依照華夏眾聯聯國憲法實行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三條
翁屬和靖依法保障翁屬和靖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第四條
翁屬和靖自2021年8月12日起改行舉華夏眾聯國本土相同之「和等主義」。
第五條
翁屬和靖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
第六條
翁屬和靖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屬於華夏眾聯國所有,由翁屬和靖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或團體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歸翁屬和靖政府支配。
第七條
翁屬和靖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皆予以保留。
第八條
翁屬和靖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文及信文,英文及信文也是正式語文。
第九條
翁屬和靖除懸掛華夏眾聯國國旗和國徽外,還可使用翁屬和靖旗和徽章。
第十條
根據《八月條約》,翁屬和靖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
第十一集條
翁屬和靖屬地居民,簡稱和靖居民,包括屬地公民和屬地居民。
翁屬和靖屬地公民為:
在翁屬和靖成立以前或以後在翁屬和靖定居半年以上的華國公民;
在翁屬和靖成立以前或以後在翁屬和靖通常居住連續半年以上的外國歸化者;
以上屬地公民在翁屬和靖享有居留權和有資格依照翁屬和靖法律取得載明其居留權的屬志公民身份證。
第十二條
翁屬和靖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十三條
翁屬和靖屬地公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四條
翁屬和靖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第十五條
翁屬和靖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翁屬和靖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禁止對居民施行酷刑、任意或非法剝奪居民的生命。
第十六條
翁屬和靖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
第十七條
翁屬和靖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關機關依照法律程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
第十八條
翁屬和靖居民有在翁屬和靖境內遷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自由。翁屬和靖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效旅行證件的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離開翁屬和靖,無需特別批准。
第十九條
翁屬和靖居民有信仰的自由。
翁屬和靖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開傳教和舉行、參加宗教活動的自由。
第二十條
翁屬和靖居民有選擇職業的自由。
第二十一條
翁屬和靖居民有進行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第二十二條
翁屬和靖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在法庭上為其代理和獲得司法補救。
翁屬和靖居民有權對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翁屬和靖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勞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四條
翁屬和靖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五條
翁屬和靖居民享有翁屬和靖法律保障的其他權利和自由。
第二十六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翁屬和靖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翁屬和靖的法律予以實施。
翁屬和靖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
第二十七條
在翁屬和靖境內的翁屬和靖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本章規定的翁屬和靖居民的權利和自由。
第二十八條
翁屬和靖居民和在翁屬和靖的其他人有遵守翁屬和靖實行的法律的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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